(2012)江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众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麦志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南宁市众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中路26号二桥南小区丽江花园A8栋二楼202-203号。法定代表人潘祖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晖,南宁市众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麦志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众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麦志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是履行给付义务的主体为由,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众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众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丹丹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心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