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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终裁字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继新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继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终裁字1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继新,男,1951年8月10日生,汉族。上诉人张继新不服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不字第3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唐山市美玉瓷厂的纠纷,不涉及企业改制,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指令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继新起诉符合民诉法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理,原审裁定对张继新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不字第32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审 判 员  李天毅代理审判员  赵小芬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