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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深圳市深城乡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裕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烽、朱平明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住所地深圳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吴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深圳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城乡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裕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深圳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深圳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深圳市深城乡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裕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深圳市深城乡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裕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2010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申某、朱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作出(2010)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申某、朱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二人均为人民币669万元)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依此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16日期间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了查证,并于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4月12日期间,扣划申某的银行帐户余额共计人民币32972.51元、港币64231.8元,扣划朱某某银行帐户余额人民币3241.44元。2012年5月15日,本院受理申某对(2010)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提出的执行异议,案号为(2012)深中法执异字第58号,该案正在审查中。2012年6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称鉴于申某异议案正在审查,暂不申请支付已扣划的款项,同意暂缓执行,待追加一事审查结果明确后再启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支付已扣划的执行款项,并同意暂缓执行,待另案审查结果明确后再启动。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