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淅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乔庆才诉河南省淅川县兆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庆才,河南省淅川县兆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淅民初字第66号原告:乔庆才,男,汉族,生于1955年。被告:河南省淅川县兆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庆才诉被告河南省淅川县兆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庆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0元,由原告乔庆才负担。审 判 长 张环宇审 判 员 温 莉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