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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与丹江口市习家店镇铧厂洼果园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丹江口市习家店镇铧厂洼果园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7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住所地:丹江口市均州一路。法定代表人:张达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梅,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丹江口市习家店镇铧厂洼果园场。住所地:丹江口市习家店镇行陡坡村。组织��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蔡万利,该果园场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诉被告丹江口市习家店镇铧厂洼果园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撤回起诉。保全费1520元,诉讼费20454元减半收取10227元,合计11747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如文审 判 员  李永昌人民陪审员  张长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