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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杨嘉心与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杨嘉心,孙心茹,孙佳茹,孙国,李作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何周军。委托代理人:吕慧。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明。委托代理人:李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嘉心。法定代理人:杨秀双。委托代理人:沈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心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佳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作素。上述孙心茹等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海滨。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上诉人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嘉心、孙心茹、孙佳茹、孙国、李作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3日、5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2012年6月15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40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迪虎审 判 员  谭 灿代理审判员  陈 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美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