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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欧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欧某。被告李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堤镇邢家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小召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继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