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欧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欧某。被告李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堤镇邢家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小召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继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