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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初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高民初字第5061号原告公某。委托代理人陶瑞明,河北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我们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公详蕊,××××年××月××日生育长子公详硕。我们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是因性格差异,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为家庭生活考虑,我只能外出打工挣钱。而在此期间被告却迷上了上网,最后发展到夜不归宿的地步,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我于2011年上半年带被告外出打工。因我家中有事回家处理,回工地后发现被告已不知去向。被告抛家舍子严重损害了我的感情,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随我生活,我与被告共同承担小孩抚育费用。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相识,××××年××月××日在高碑店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公详蕊,××××年××月××日生育长子公详硕,二子女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致使夫妻关系紧张。2011年上半年,原、被告外出到工地打工期间,被告离开原告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于2012年3月10日在《法制文萃报》为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闹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且被告出走后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依照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长女公详蕊由被告抚养为宜。鉴于被告下落不明,长女可由原告为被告代养,待被告出现后,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养期间的小孩抚育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女公详蕊随被告生活,婚生长子公详硕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行负担。长女公祥蕊暂由原告代养,待被告出现后长女随被告生活,被告支付原告代养期间的小孩抚育费用每年3000元,至长女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罗悦君人民陪审员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王占良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