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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5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山东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73-2号申请人:山东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要求续冻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第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28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