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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志富、刘彩侠、谢战荣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河南街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富,刘彩侠,谢战荣,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河南街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谢志富原告刘彩侠原告谢战荣委托代理人秦艳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河南街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董建平委托代理人郭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富、刘彩侠、谢战荣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河南街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志富、刘彩侠、谢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谢志富、刘彩侠、谢战荣承担。审 判 长  蔚志强代理审判员  黄 晶人民陪审员  张红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