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终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戴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戴信行。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