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支行申请执行孟华伟、孟春亭、郝根峰、张伟、王疆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支行,孟华伟,孟春亭,郝根峰,张伟,王疆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083-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会昌路1号。负责人李扣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孟华伟,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春亭,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郝根峰,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伟,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疆锋,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华伟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8988.41元,孟华伟支付申请人借款利息1691.04元,孟华伟支付申请人截止2011年11月3日的逾期利息2643.80元,并以43323.25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20.25%支付逾期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孟春亭、郝根峰、张伟、王疆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885元,执行费5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孟华伟等五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孟华伟等五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询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五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0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