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中法执字第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王巍与珠海市赣鑫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巍,珠海市赣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中法执字第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巍,男,汉族,1955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珠海市赣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阳光花园商铺201。法定代表人:刘其恩。王巍与珠海市赣鑫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1)第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珠海市赣鑫实业有限公司向王巍支付房屋有关税款266229.36元及面积差款166502元,仲裁费13412元由珠海市赣鑫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裁决生效后,珠海市赣鑫实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赣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提取、划拨金额以人民币450000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增庆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隋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