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喜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喜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西刑一初字第0012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喜钢,农民。2011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马某某,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2)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喜钢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秋霞、辛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宝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秋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秋霞、辛姣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曹铜华、刘太明,被告人胡喜钢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在本院主持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秋霞、辛姣与被告人胡喜钢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因本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2月1日(正月初一)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胡喜钢来到西安市未央区南窑村35号被害人辛某己家中喝酒。期间,胡喜钢在旁观辛某己等人打牌时插嘴,引起辛某己不满,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该胡被人拉走。被告人胡喜钢离开后心怀不满,继而返回辛某己家,与辛某己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胡喜钢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向被害人辛某己胸部,后逃离现场,辛某己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辛某己系被他人持锐器刺入左胸腔贯通心脏至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胡喜钢到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投案。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喜钢持刀故意伤人,致一人死亡,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庭审中,被告人胡喜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胡喜钢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胡喜钢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胡喜钢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胡喜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喜钢与被害人辛某己均系本市未央区南窑(新房村)村民。2003年2月1日(正月初一)凌晨,被告人胡喜钢来到南窑35号被害人辛某己家中喝酒。胡喜钢在旁观辛某己等人打牌时插嘴,被辛某己阻止,二人为此发生争执。胡喜钢被劝离辛某己家后,心生不满,遂与同村村民李某乙、李某甲等返回辛某己家中,再次与辛某己发生争吵,继而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中辛某己胸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辛某己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辛某己系被他人持锐器刺入左胸腔贯通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胡喜钢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市局未央分局辛家庙派出所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公民报警求助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2003年2月1日凌晨3时33分,家住本市未央区新房村的苏淳博报警称,胡喜钢因琐事在被害人辛某己家中,持刀刺入辛某己胸部致其死亡。公安机关遂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并于2004年1月18日对胡喜钢网上追逃。2、市局未央分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2月15日,胡喜钢在其堂兄胡某乙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西公(未)勘(2003)01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新房村一队35号辛选锋家。该户坐北朝南,门朝南开为双扇内开式木门,进门为客厅,北墙上开有一内开式木门,西墙下南北走向一双人沙发呈倾斜状,西墙上有一内开式木门,通向卧室,进门南墙上开有一窗户,窗户下东西走向放有一双人床,床头朝东,西墙下由南向北为两个小木柜,小木柜北侧为南北走向一木制双人沙发,沙发座位由南向北第一个位子为中心现场,北墙上开有一窗户,窗户下为一茶几,茶几上放一电视机,东墙下放两个单人沙发,中间为茶几,卧室中央南北走向放一茶几,上面放有杯子等物品,地面上有滴落血迹,此外现场无其他异常痕迹反映。4、(2003)西公未刑技法字第02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西安市未央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辛某己尸体尸表检见,胸部正中线有27cm手术切口,缝合24针,该手术切口右旁开乳头上3cm处有3×0.1cm刺创口,创口已缝合,右手掌侧虎口部有3.5cm切划伤,其下肌腱断裂,右手食指2、3指节关节有2.5×0.2cm切划伤,深达肌层,肌腱断离,左手及下肢完好,背部无损伤。解剖检见,右3、4肋间有3×0.2cm刺创口,与皮肤创口对应,左胸腔积血3000ml,心包已在生前手术中打开,右心房心耳处刺创口已结扎缝合。分析认为:死者系被他人持锐器刺入左胸腔贯通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者右手之损伤属于生前抵抗伤;锐器刺入左胸腔贯通心脏所致的失血性休克属致命伤。结论:辛某己系被他人持锐器刺入左胸腔贯通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5、(2003)西公刑技法物字第38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1)胡喜钢所持凶器,不锈钢折叠刀上检材量少,未检出血痕;(2)现场血样检出O型人血;(3)死者辛成血型为O型。5、提取笔录证明:案发当日,公安机关从辛某甲处提取到不锈钢折叠刀一把。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被告人胡喜钢在10张照片中,混杂辨认出4号辛某己,系案发当日,被其用刀捅伤的被害人。(2)胡喜钢在7把刀具中,混杂辨认出5号刀具,系其捅伤被害人辛某己时所使用的作案凶器。7、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证明:他外号“黑牛”,案发当天凌晨一两点钟,在村子的游戏厅门口,他碰见了陈朋、“江江”等三人,陈朋说胡喜钢找他,并将他领到胡喜钢跟前,胡喜钢在王建虎门口和他哥蹲着,胡喜钢让他们跟着到了死者家里。他和胡喜钢、“佳佳”(李某乙)进了死者的卧室后,死者在沙发上坐着,他坐在了死者的左边,他的左边坐着一个不认识的人。“佳佳”坐在他对面的单人沙发上。胡喜钢站在炉子边烤火,侧身对着死者说打牌、喝酒的事。不到两分钟,胡喜钢把刀拿出来,左手往死者右肩一搭,右手拿刀捅进死者的胸部。死者两手握住胡喜钢拿刀的手,胡喜钢把刀拔出后,有人从后面把胡喜钢抱住。他准备起身拉胡喜钢,被人压住,接着听见凳子打的声音,起来后看见“佳佳”在单人沙发上坐着,双手抱着头,他说别打了。在他起来的时候,死者已经站起来,跟胡喜钢说话,胡喜钢还被人抱着。他说赶紧去医院,死者说不去。死者之弟说打“110”,死者又到沙发上坐下,接着死者就哭了。他和“佳佳”等人将死者抬到门外的路边。因为害怕,他和“佳佳”就走了,当时死者流血很多。胡喜钢拿的像是把弹簧刀。他一直没有动手,也没看见“佳佳”动手。当时胡喜钢吹过口哨,但他不知道什么意思。他当时以为胡喜钢酒喝多了,扎势呢,没有想到胡喜钢会捅死者。(2)证人李某乙证明:他外号“佳佳”。案发当日凌晨1时许,他和“黑牛”(李某甲)从网吧出来,“胖子”说胡喜钢叫他。随后他们三人和“江江”就去找胡喜钢。在王建虎家门口,胡喜钢说喝酒走,随后就将他、“黑牛”、“胖子”、“江江”领到辛某己的家门口。他一进门,看见辛某己以及屋里五六个人有的站着,有的坐着。辛某己从沙发上起来,招呼胡喜钢坐,胡喜钢说不坐。辛某己又坐到沙发上。他坐在单人沙发旁边的凳子上烤火。胡喜钢在辛某己的侧面站着围着炉子烤火,和辛某己一直闲谝,两人没有说到一块,胡喜钢走到辛某己跟前,左手抱辛某己的脖子,右手拿一把折叠刀在辛某己的胸口处猛捅了一刀,辛某己用手捂着胸口,一小伙就跑过来把胡喜钢往一边拉。他准备把板凳拿开腾路,被人用凳子在他头上砸了几下。辛某己就从沙发上起来,用左手捂着胸口,右手将衣服掀起,并说“看喜钢把我捅成啥了”。他看见辛某己胸部、肚子上的血直流。过了一分钟左右,辛某己眼睛无神,并哭着往地上溜。他说赶紧送人去医院,并和“黑牛”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将辛某己抬到大门口,其他人叫车去了,他和“黑牛”就离开了现场。胡喜钢用的折叠刀,长约15公分,不知道是从哪儿来的。他没有动手打人,“黑牛”也没有动手打人。(3)证人苏某(又名苏淳博)证明:他又名苏淳博。案发前是大年三十晚上,辛某己打电话叫他到家里喝酒,他去时有辛某己、辛某甲、辛某丁、辛小峰、常某,后来胡喜峰和胡喜钢也来了,还有几个人记不清了。喝完酒后,胡喜钢的哥哥胡喜峰和他们几个人打牌。胡喜钢没有打牌,在旁边插嘴。为此,辛某己和胡喜钢说的不好,说了一句“你在我家把我能咋”。后来,胡喜钢就走了,好像胡喜峰也跟着走了。大约是凌晨3时许,胡喜钢领着5、6个人到了辛某己家,胡喜钢、“黑牛”(李某甲)和另外一个小伙(李某乙)进了房子,胡喜钢让辛某己道歉,辛某己不同意。胡喜钢吹了一个口哨。有人要打辛某己,被他拦住了。他听到辛某己叫了一声,看见辛某己右手掌的肉翻了起来。胡喜钢手里拿着一把小刀,当时的事情发生的突然,大家谁都没有料到。辛某己在沙发上坐着,慢慢的溜下去。辛某甲上前控制胡喜钢,大家就上前拉架,紧接着就把辛某己抬到村里的小诊所,诊所的人一看不行,他们就打了“110”。他叫了一辆车,和贺某、辛某甲把辛某己送到西京医院抢救。天亮后,辛某己人死了。胡喜钢拿的是一把白色不锈钢的弹簧刀。(4)证人辛某甲(辛某己堂弟)证明:案发时是大年三十,他和堂哥辛某己、苏淳博、常某、辛某丁、辛晓峰等人在辛某己家,后来胡喜钢和胡喜峰也来了。他们几个开始喝酒,后来就一起打牌,因为一把牌,胡喜钢插嘴,就和辛某己说的不好,当时大家都在劝,胡喜钢就走了。没过多久,胡喜钢再次来到辛某己家,和两个人进了房子,让辛某己道歉。他在炉子旁边坐着,辛某己在沙发上坐着。胡喜钢进门之后就走到辛某己跟前,和辛某己说了几句后,他看胡喜钢走到辛某己跟前,就上前拉胡喜钢,胡喜钢手里拿着刀,是长约20cm左右的小匕首。辛某己的手上虎口处有伤,流着血。当时辛某己还和胡喜钢说话,然后就坐到了沙发上。他拉着胡喜钢的胳膊,把胡喜钢挤到旁边的床边。这时,辛某己在沙发上把衣服撩起到胸部,他看到辛某己的胸部流血,其他人就把辛某己往出抬。他把胡喜钢在旁边的卧室看着,现场比较乱,不知道谁把胡喜钢往出拉,他把胡喜钢手里的刀夺了,拉着胡喜钢。他看到常某一个人在外面扶着躺在院子的辛某己,就把胡喜钢放了去扶辛某己,无意中把刀扔在了大门外边。后来是辛某乙把刀捡起来,在西京医院的时候给了他,他把刀交给了公安机关。是一把不锈钢的折叠刀,刀把上还有一个鹰头的图案。(5)证人辛某乙证明:案发时,他看到辛某己被人从屋里抬出来,满身是血,有个东西掉到地上。是一把不锈钢的水果刀,刀刃还没合。他把刀一拾,刀刃一合,装进口袋,后在西京医院抢救室门口给了辛某甲。(6)证人辛某丙(又名辛晓峰)证明:大年三十晚上在辛某己家,他和辛某己等人打牌,胡喜钢和常某等人坐着聊天。大约半小时后,胡喜钢与辛某己发生争吵,胡喜钢被胡喜峰拉出辛某己家,一个人走了。大概过了有半个小时,胡喜钢带着“黑牛”(李某甲)和“佳佳”(李某乙)三个人进了辛某己家,当时门口还有一个较胖的小伙想进屋,他把门关了,胖点的人没有进来。胡喜钢刚进屋,辛某己就叫胡喜钢坐下喝茶。胡喜钢没坐,“黑牛”和“佳佳”坐在沙发上。胡喜钢对辛某己说事情完不了。其他人都劝胡喜钢算了,胡喜钢说不行,辛某己也不愿意给胡喜钢回话。胡喜钢吹了个口哨,“黑牛”和“佳佳”没有动,胡喜钢用眼瞪了下“黑牛”,“黑牛”和“佳佳”就站起来朝辛某己身边走,胡喜钢的手在裤兜里插着。“黑牛”和“佳佳”走到辛某己跟前,还没有动手时,胡喜钢从右裤兜里拿出一把刀,用手一捏,刀刃蹦出来后照着辛某己就是一刀,直接刺到辛某己的胸部中间。辛某己在沙发上坐着,被刺一刀后就站起来,揭起毛衣说胡喜钢耍的好,辛某己胸口的血往出喷。辛某甲把胡喜钢抱住,夺胡喜钢的刀,旁边的人把“黑牛”和“佳佳”压住了。他看辛某己不行了,赶快出去叫车,直接把辛某己送到西京医院抢救,抢救了1到2个小时后,辛某己就死了。“黑牛”和“佳佳”没有动手。胡喜钢拿了一把不锈钢刀,刚拿出来时没有刀刃,按了一下开关,刀刃就从旁边上来了。当时见辛某己的胸部流血,他急了,从旁边拿了一把小凳子在“佳佳”身上拍了一下。(7)证人常某证明:案发当日凌晨,辛某己打电话让他到家里喝酒。他去后不久,胡喜钢也来了,他们就一起喝酒。喝完酒后,有人打牌,他没有打。过了一会儿,他听见辛某己和胡喜钢发生争吵,但被大家劝开了。胡喜钢被拉了出去,胡喜峰也跟了出去。过了20分钟左右,他也回家了,路上碰见了胡喜钢,并劝胡喜钢算了。他在家里转了一圈,又去了辛某己家,当时大概凌晨3点左右。他发现胡喜钢也在,除了一起喝酒的人外,还有“黑牛”(李某甲)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李某乙)。他在外间听见一声口哨后进去,看见辛某己在沙发上坐着手捂着胸口,血从手缝往外流。胡喜钢怎么捅的辛某己,他没看见。(8)证人胡某甲(胡喜钢之兄,又名胡喜峰)证明:案发当日凌晨,他们到辛某己家喝酒打牌。打牌时,胡喜钢在一边将他的牌翻起来看了一下,辛某己不让胡喜钢插嘴。他去上厕所回来,看见辛某己和胡喜钢已经吵了起来,他把胡喜钢拉了出去。他回到家后,怕胡喜钢再惹事,就又回到辛某己家,进去后看见胡喜钢和另外两个十八九岁的小伙子在辛某己家西边的房子,他把胡喜钢往外拉,里面有人说让他走。后来他听见房里一阵乱,房门被人关住不让他进。门开后,他看见大家抬着辛某己,辛某己的胸部在流血。他就跟着一块去了医院,听别人说,是胡喜钢把辛某己捅了。他最后一次见胡喜钢是在辛某己家。(9)证人辛某丁(辛某己之弟)证明:案发当日凌晨,他哥辛某己,常某、胡喜钢等人在辛某己家喝酒。胡喜钢和辛某己都喝得有点多,两人发生争执,胡喜钢被劝离辛某己家。过了40分钟,胡喜钢和“黑牛”(李某甲)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进了辛某己的房子,胡喜钢用弹簧刀在辛某己的胸部捅了一刀,辛某甲抱着胡喜钢夺刀。当时他看到“佳佳”拿方凳砸他哥辛某己,他从地上拿了个方凳就砸“佳佳”,砸了两三下,把“佳佳”砸得坐到一个单人沙发上。房门外还有人把胡喜钢往外拉,他就把胡喜钢拉进房里。辛某己右手食指有几道口子,被抬到诊所后,他发现辛某己胸口有伤。(10)证人车建峰证明:大年初一中午12点,胡喜钢来他家找他。他看胡喜钢脸色不对,问胡喜钢是否有事,胡喜钢说没事,并问他第二天是否可以在他家呆着。第二天,胡喜钢和他一起去岳父家拜年,后来胡喜钢就走了。大年初三晚上,他听说新房村大年三十把人打死了。他想应该是胡喜钢。因为胡喜钢是新房村的“歪人”(厉害的人),大年初一又突然到他家,问啥也不说,所以他认为是胡喜钢把人打死了。(11)证人贺某(辛某己之妻)证明:案发是大年三十,家里来了许多人,在她家喝酒打牌。胡喜钢来的时候,她还招呼过胡喜钢。发生矛盾的时候她不知道,丈夫辛某己被胡喜钢用刀捅后,辛某丁叫的她。她看到辛某己身上流血,地上也是血,大家都帮忙往出扶辛某己。后来村里人就叫车将辛某己拉到四医大抢救,大约到了早上六七点,辛某己因抢救无效死亡。辛某己和胡喜钢没有矛盾。(12)证人辛某戊(辛某己之兄)证明:辛某己抢救无效死亡后,尸体当天被送到交大医院,并做了尸检,他去了。(13)证人倪某(胡喜钢之母)证明:她听说,胡喜钢因为喝酒把辛某己捅死了。案发后,胡喜钢不知去向。(14)证人胡某乙(胡喜钢堂哥)证明:2011年12月15日,他陪同胡喜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9、被告人胡喜钢供述:2003年大年初一凌晨零点10分左右,他到的辛某己家,当时辛某己家有苏某、辛某甲、常某、辛晓峰等人,辛某己、苏某、胡喜峰等人在打牌。他和辛某甲一边喝酒一边聊天。他哥胡喜峰的一把牌和谁拼上了,他看到胡喜峰的牌小,就把牌扔到锅里。其他打牌的人就不愿意了。当时他也非常生气,于是站起来把一杯酒一口喝完,往辛某己身上扑,想和辛某己打架,有人把他拉到了辛某己家大门外,他吐完酒后蹲在辛某己家大门附近,遇见了“黑牛”(李某甲)和“佳佳”(李某乙),他说刚才在辛某己家喝酒打牌让人家撵出来了。并让二人和他一起去吓唬一下辛某己。他、“黑牛”和“佳佳”进到辛某己家后,他要打牌,辛某己和其他几个打牌的不让打,他就又和辛某己吵了几句。“黑牛”和“佳佳”帮他说话,他觉得辛某己等人好像要打“黑牛”和“佳佳”,就上前并用右手掏出了随身带的一把弹簧刀,把刀刃打开,辛某己见他掏出刀子,就从沙发上站起来,一边朝他跟前走,一边撩起衣服,拍着肚子对他说“有种朝这捅”。当时他酒劲上头,就朝着辛某己身上捅了一刀。这时有人把他从背后抱住夺走了刀子。当时,辛某己家里很乱,他听见有人说“赶紧扶人”,就溜出门外。因为非常害怕,他没敢回家,早上10点多出来,路上听人议论新房村大年三十把人杀了,他很害怕,决定先躲一躲,之后就去了车建峰家,并在车建峰家住了一夜,第二天跑到了宝鸡,之后一直在宝鸡、长安、高陵等地打工。2011年12月15日,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捅辛某己用的是一把折叠弹簧刀,刀身上有个按钮,一按就弹出来了。案发时“黑牛”和“佳佳”没有动手。10、被告人胡喜钢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胡喜钢作案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折叠刀、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胡喜钢辨认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喜钢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喜钢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胡喜钢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至春节,被告人胡喜钢到被害人辛某己家中喝酒。期间,因胡喜钢酒后在他人打牌时插嘴,辛某己对其进行阻止,二人发生争执后,经人劝说,胡喜钢已离开被害人家,双方矛盾就此结束。但被告人胡喜钢却对此却心生不满,遂又返回辛某己家,持刀捅刺被害人辛某己,致被害人辛某己死亡,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喜钢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被告人胡喜钢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惟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喜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喜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靖代理审判员 梁 栋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娜张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