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田胜与苏振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胜,苏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执字第63-1号申请人:田胜,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苏振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保民四终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0日向苏振娟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振娟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振娟的存款135865元。(包括案件款12500元、迟延履行金5800元、案件受理费3080元、执行费19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