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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赖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01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农民(以上系自报);因本案于2012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田、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赖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水果批发市场内发现苏长江夫妇送来的柚子数量缺少,遂与苏长江夫妇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赖某伙同曾跃锦、赖荣昌、赖俊宏(均另案处理),在该水果批发市场内用木质拖把柄殴打苏长江,致苏长江左侧颞骨骨折、左侧颧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头皮创口累计长度超过6cm及左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颞叶脑挫伤,右侧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赖某通过其家属等向被害人苏长江作了经济赔偿。被害人苏长江对被告人赖某已表示谅解。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其结伙作案的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曾跃锦供述,被害人苏长江陈述,证人李红英、林宝辉、林瑞珠、陈勇泉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收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通过其家属等向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明人民陪审员  朱琴燕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