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泉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泉州建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泉州建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24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左明华、江伟平,湖北炽升(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建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金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许志泓,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泉州建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牡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