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8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胜广诉李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广,李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884-1号原告李胜广。被告李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广与被告李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广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胜广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利胜广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泽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