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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四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林会兵与林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珠金法民四初字第4号原告林会兵,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795。被告林正斌,男,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现住台湾省台中市北区,证件号码:M120381874。原告林会兵诉被告林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会兵的委托代理人郭海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正斌因下落不明,经法庭公告送达没有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多年朋友关系,被告一直在珠海市金湾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2011年6起被告找到原告说因承包工程急需用款,所以陆续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人民币,并出具了借据。2011年9月1日原、被告经协商为了简便起见,原告将多份借据交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写了一份总的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于一月内即在2011年10月1日前归还给原告,并在收据上按了指模,写上了台胞证号,证明已经收到原告300万元人民币,然而被告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借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却总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不接原告的电话,鉴于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约5000元(利息自2011年10月2日起计至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林正斌下落不明,经法庭公告送达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6月起被告以因工程需要急需用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自己账号多次向被告账号汇款,并给付部分现金。2011年9月1日,被告林正斌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如下:本人林正斌(台胞证号02179260)向林会兵先生借款现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正,期限壹个月内还款。(若林会兵先生到期须用款项,本人承诺需随时还款)。之后,因被告林正斌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找到被告还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有借据、汇款凭证、存款凭条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借据及汇款凭证、存款凭条,可以证实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现原告在诉讼时效内要求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正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会兵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0,840元,由被告林正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明星审 判 员  罗英典代理审判员  程 怡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