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薛金山与姜伟、王伟康、王志德、王桂芝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金山,姜伟,王伟康,王志德,王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845-1号申请执行人薛金山,住文登市。被执行人姜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伟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志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桂芝,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薛金山与被执行人姜伟、王伟康、王志德、王桂芝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经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