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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三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辛淑红,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