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三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辛淑红,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