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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胥桂芹与郭学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胥桂芹;郭学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胥桂芹,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被告郭学东,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桂芹与被告郭学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郭学东承担。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刘玉华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