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胥桂芹与郭学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胥桂芹;郭学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胥桂芹,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被告郭学东,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桂芹与被告郭学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郭学东承担。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刘玉华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