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马月生与陈旺盈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月生,陈旺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马月生,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旺盈,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关于马月生与陈旺盈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蓝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马月生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清除堵在马月生北院墙外水渠中的土石等。执行中,本院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采取了强制执行,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