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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与李勰韦朝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夏居业有限公司;李勰;韦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47号原告深圳市万夏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吉莲大厦****。负责人张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冰,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韦朝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夏居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勰、韦朝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慧(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