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包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孔祥林申请执行梁广先、易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林,梁广先,易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孔祥林,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被执行人梁广先,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合肥通程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西路。被执行人易莲,女,1976年7月9日出生,安徽省门窗公司下岗工人,现为合肥市包河区政府物管中心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西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包民二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0元、诉讼费7001元、承担执行费8663元,合计6419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626265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六十四万一千二百二十九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626265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