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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东汉诉被告武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汉,武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张东汉。被告武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汉诉被告武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汉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东汉负担。审 判 长  王宝成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胜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