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东汉诉被告武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汉,武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张东汉。被告武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汉诉被告武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汉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东汉负担。审 判 长 王宝成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胜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