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孙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孙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孙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