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六安嘉禾汽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裕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六安嘉禾汽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六安嘉禾汽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为31900051/20140483,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出票日期2011年11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5月24日,出票人六安市皖地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六安嘉禾汽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晓梅审判员 余学柱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