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姜巧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巧莉,即墨市照山服装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姜巧莉。被执行人即墨市照山服装加工厂,地址即墨市丰城镇八亩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巧莉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照山服装加工厂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即墨市照山服装加工厂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