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三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667号原告李XX,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XX,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栾震审 判 员  王霞代理审判员  王弘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