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魏连章,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柏永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经教育,自动履行了合同约定(交纳征地费550万元)。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以被告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合同约定交纳征地款55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50元,减半收取即25,325元,由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承担。审判长 王志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