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飞诉被告李孟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774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固新镇李家河村。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王某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