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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飞诉被告李孟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774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固新镇李家河村。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王某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