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芳艳诉被告张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芳艳,张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郭芳艳被告张博案由:离婚纠纷。2006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3月10日生一子取名张昊成。婚前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因矛盾导致两人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12年5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张昊成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郭芳艳与被告张博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张昊成由被告张博抚养,原告郭芳艳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郭芳艳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