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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丁少琦等与郑必胜、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丁少琦,女,1966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执行人:王洁,女,1992年3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必胜,男,1974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丁少琦、王洁与郑必胜、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少琦、王洁于2012年5月31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郑必胜、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1)贵民一初字第014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曹 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