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徐法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20-08-24
案件名称
郑康文、陈怡锦等与徐闻县曲界镇三河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徐闻县曲界镇三河村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湛徐法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反诉被告):郑康文,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徐闻县。原告(反诉被告):陈怡锦,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徐闻县。原告(反诉被告):陈忠庭,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徐闻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杰,徐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许月琼,女,徐闻县曲界镇三河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麦浪,徐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诉被告(反诉原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杰,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村委会主任许月琼及其委托代理人麦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诉称: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2001年7月利用放电影的机会对全体村民广播,村委会现有土地承包给三河民,需要承包的村民须先交按金500元才能参与承包,原告三人就合伙交1500元给被告。而被告却将土地暗中承包给陈大俊,原告三人知道后便从陈大俊承包的295亩土地中翻耕11.5亩种植菠萝,后到被告办公室要求被告签订合同并缴交承包费,而被告干部却要求原告与陈大俊签订合同并缴交承包费。至2011年7月原告三人一直继续耕种。后原告三人知道陈大俊承包到期,又要求被告在同等条件下再继续承包,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三人想不通,为什么三河民承包不到三河的土地。原告三人便请求曲界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答应调解处理,但回去几天后,被告却组织人于2011年10月17日将原告三人种植的11.5亩菠萝全部拔起,严重侵犯原告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的经济损失3542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身份证》的复印件四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2012年1月18日陈大俊向徐闻县人民法院诉三原告的《民事诉状》、提交的证据清单、《撤诉申请书》、(2012)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80号《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四份,证明陈大俊起诉三原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陈大俊撤诉的事实。三、委托徐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徐价[2012]4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被告损毁原告作物的价值35420元。被告(反诉原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答辩并反诉称:本案所涉及到的11.5亩土地其所有权属被告村委会。2001年2月18日被告村委会将包含11.5亩土地在内位于牌坊岭的295亩土地发包给陈大俊至2011年8月1日,三原告却无理侵占11.5亩土地。2011年8月1日陈大俊承包期满后,被告多次书面及口头通知三原告将土地交回,同时请求镇综治办要求解决,2011年10月9日镇综治办向三原告发出《关于停止陈怡锦等三人侵权行为的通知》,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若继续强种抢种后果自负。但三原告完全不理睬反而于同年10月16日召集十多人抢种菠萝,当时镇领导、司法所、村委会干部到场制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后果自负,三原告当时口头答应,但当镇领导及村委会的干部离开现场后,三原告又继续种下菠萝。针对上述的情况,被告村委会当晚召开全体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依法拿回自己的土地。第二天被告村委会依法拿回自己被三原告强占的土地,将刚抢种的菠萝苗放置园边没有任何的损坏,并书面通知三原告迁走菠萝苗。由此可见,三原告无理侵占被告土地多年显属严重侵权,其权益属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是保护集体利益的行为,被告没有任何的过错,不应赔偿,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由于三原告自2001年8月强占被告土地11.5亩至2011年10月,其行为属严重侵权,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原告共同赔偿因侵占被告的土地所造成的损失37748.75元,并由三原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及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2011年9月21日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向三原告发出的书面通知三份,证明村委会通知三原告停止侵权,否则后果自负。二、2011年10月9日曲界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向三原告发出《关于停止陈怡锦等三人侵权行为的通知》的书面通知,证明曲界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通知三原告停止侵权,不得强种抢种,否则后果自负。三、2011年10月16日的《记录》,证明曲界镇领导、司法所、村干部到现场制止三原告强种抢种的事实。四、2011年10月16日晚上三河委会召开全体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证明三河委会会议通过决定依法收回该地。五、2011年10月18日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向三原告发出的书面通知三份,证明村委会依法收回该地后通知三原告将菠萝苗迁走。六、2012年2月7日陈大俊的《声明书》、(2012)粤湛徐闻第000080号《公证书》、2001年2月18日曲界镇三河委会与陈大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证明陈大俊将债权转让给曲界镇三河委会。七、委托徐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徐价[2012]4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被告的土地所造成的损失37748.00元。针对被告(反诉原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的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辩称:三原告是从陈大俊承包的295亩土地中翻耕11.5亩种植菠萝,并没有侵犯被告的利益,被告不存在地租损失,有损失只能是陈大俊。陈大俊起诉三原告后,经协商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陈大俊撤回起诉,被告受让陈大俊的债权,不符合债权转移的要求,是无效的的债权,三原告只同意赔偿被告2011年8月至10月17曰的土地租期损失,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经庭审质证,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二认为陈大俊起诉三原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只是陈大俊撤诉,法院裁定书没有认定和解。原告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对被告曲界镇三河委会所提供的七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认为没有送达回证,没有签名,没有收到通知。对证据四,三河委会会议通过决定依法收回该地的合法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三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三,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七,所反映内容符合案件事实,各证据之间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据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明力,应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是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三河村民。被告(反诉原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有位于大沟岭和牌坊岭的集体土地,原承包给黄芝周。2000年7月承包期满后,被告多次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承包方案,决定将大沟岭的土地承包给村民,承包方式是先交按金500元,然后参加抽签,当时有249户交按金500元,其中三原告都交按金,而只有原告陈怡锦中签承包到土地,原告郑康文、陈忠庭没有中签。因被告欠陈大俊办公楼工程款,决定将牌坊岭295亩土地按每亩140元承包给陈大俊,2001年2月18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按合同规定承包期从2001年8月1日2010年8月1日。三原告知道后,即在2001年8月1日前抢先在牌坊岭295亩土地里种下11.5亩地的菠萝,然后要求被告按每亩140元承包费签订合同,致使被告无法完整将295亩土地交给陈大俊承包。陈大俊承包后,要求三原告按每亩190元交地租,三原告不同意,反而要求陈大俊与他们一起到被告办公室按每亩140元签订合同,陈大俊不同意。在陈大俊承包期间,被告多次找三原告商量解决,但三原告坚持己见,致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三原告就这样一直占用这11.5亩土地种植菠萝至陈大俊承包期满,没有向任何人缴交土地承包金。2008年7月被告为解决村内水泥路建设资金不足,减轻群众的负担,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上述295亩土地以每亩380元承包给村道建设承建人林志成,并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2011年8月1日陈大俊承包期满后,被告多次书面及口头通知三原告将土地交回村委会,便于将土地移交给林志成。但三原告却要求被告在同等条件下继续承包,被告为此向曲界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反映要求解决,2011年10月9日曲界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根据被告及林志成的请求,向三原告发出《关于停止陈怡锦等三人侵权行为的通知》的书面通知,要求三原告停止侵权等候调处。在调处未有结果的情况下,三原告于同年10月16日召集十多人在该地种菠萝,当时镇领导、司法所、村委会干部到场制止,要求三原告立即停止,三原告当时口头答应,但当镇领导及村委会的干部离开现场后,三原告又继续种下菠萝。针对上述的情况,被告村委会当晚召开全体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将三原告种下的菠萝苗拨掉,收回土地。10月17日上午被告组织干部等人将三原告种下的菠萝苗拨掉,然后将菠萝苗收集放在园地边,第二天即10月18日被告向三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三原告在二天内迁移菠萝苗,否则经济责任自负。但三原告一直没有主动迁移菠萝苗,致使损失扩大。由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曲界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处,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三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诉至本院。2012年1月6日根据三原告的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徐闻曲界支行存款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有三:一、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将土地对外承包给陈大俊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2011年10月17日组织人员将三原告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所种下菠萝11.5亩的菠萝苗拨掉的行为能否支持;三、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反诉要求三原告共同赔偿因侵占被告的土地所造成的损失37748.75元是否支持。焦点一:关于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将土地对外承包给陈大俊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2000年被告曲界镇三河委会对承包到期的牌坊岭的集体土地,多次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承包方案,做出决定将牌坊岭295亩土地按每亩140元承包给陈大俊,2008年7月又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即将到期的295亩土地以每亩380元承包林志成,二次发包都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符合法律规定,其承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焦点二:关于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2011年10月17日组织人员将三原告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所种下菠萝11.5亩的菠萝苗拨掉的行为能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经过合法程序将土地承包给陈大俊,依法应予保护。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三原告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取得承包权,无理侵占被告曲界镇三河委会承包给陈大俊的土地11.5亩,显著无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是侵权行为,应予纠正。三原告无理侵占被告集体承包给陈大俊的土地11.5亩,致使被告无法完整将295亩土地交给陈大俊承包。承包合同到期后,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多次书面、口头通知交还土地,三原告还是要继续故意无理侵占种植菠萝,在此情况下,被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毁损三原告种植的菠萝,属自助行为。三原告故意无理侵占种植菠萝,根据自己负责的原则应对其有意造成的损害结果自当承担责任。被告的自助行为虽然是由于被告的故意侵害所采取的措施,但是按照当时情况被告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予以解决,事后又没有提起诉讼,属自助不当,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按照责任大小分,三原告故意无理侵占抢种菠萝侵权在先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采取不当自助行为在后,应负次要责任。焦点三: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委会反诉要求三原告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共同赔偿因侵占被告的土地所造成的损失37748.00元是否支持的问题。在第二焦点的问题上已经说明三原告无理侵占被告曲界镇三河委会承包给陈大俊的土地11.5亩,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庭调查时,三原告承认抢在土地移交给陈大俊前,即在2001年8月1日前抢先在牌坊岭295亩土地里种下11.5亩地的菠萝,然后要求被告按每亩140元承包费签订合同,致使被告无法完整将295亩土地交给陈大俊的事实。现陈大俊也到徐闻县公证处声明将三原告侵占土地十年的损失这一债权转移给被告,是三原告共同侵占被告的土地。被告的反诉应予支持。归纳上述三个焦点问题,被告对三原告所种下菠萝11.5亩的菠萝苗于2011年10月17日组织人员拨掉所造成的损失应予做出相应的赔偿,但是由于三原告故意无理侵占抢种菠萝侵权在先,被告采取不当自助行为在后,所以三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应负次要责任。根据物价部门做出价格鉴定,三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包括种苗费、机耕费、肥料费和人工种植费共35420元,然而被告将三原告种下的菠萝苗拨掉后,已将菠萝苗收集放在园地边,要求三原告迁移菠萝苗,但三原告一直没有主动迁移菠萝苗,任意损失扩大。其种苗大部分损失应自负。种苗费共23000元,即三原告自负16100元。而被告在行动中也有部分毁损种苗,应负担种苗损失6900元,由此三原告损失共19320元,三原告自负13524元,被告应赔偿给三原告5796元。被告反诉三原告侵占土地造成的损失,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应予支持,根据物价部门做出价格鉴定,11.5亩土地租金为37748.00元,三原告应予赔偿。两项相抵,三原告应给被告赔偿3195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反诉原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村委会赔偿给原告(反诉被告)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经济损失5796元,原告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赔偿给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村委会土地租金损失37748.00元,两项相抵,原告郑康文、陈怡锦、陈忠庭应给被告徐闻县曲界镇三河村委会赔偿31952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保全费490元,共1470元,三原告负担1029元,被告负担441元。反诉费490元由三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海疆审 判 员 周运燕人民陪审员 邓雪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