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伟与西安市天安不锈钢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427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西安市天安不锈钢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68年6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天安不锈钢制品厂。本院在执行李伟与西安市天安不锈钢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张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11年7月至12月的伤残抚恤金、护理费15828元。执行中,李伟诉至本院要求西安市天安不锈钢制品厂一次性赔偿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西安市天安不锈钢制品厂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伟各项赔偿款共计200000元,李伟收到赔偿款后,表示放弃其在2012年2月16日前申请的执行案件,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未民张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11年7月至12月的伤残抚恤金、护理费158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