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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徐震东与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震东,王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25号原告徐震东。被告王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震东诉被告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震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震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