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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九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九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陈某。被告赵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志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婚后由于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经常产生各种矛盾。近年来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原告钱财去参加赌博等违法活动。而且被告性格暴躁,经常酗酒闹事,对原告实施冷暴力和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儿子赵某乙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现原告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3、原告名下信用卡所负欠款35000元由被告归还。被告赵某甲辩称,原告所陈述两人相识、结婚、生子的情况属实。被告认为双方认识后经过三年的恋爱才结婚,并且共同生育了儿子,从认识到现在已经共同生活了八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所说被告有冷暴力、家庭暴力、赌博以及不务正业等情况均不是事实。被告从事房产中介工作已达六年,近期因国家大的环境不好,房产中介工作不景气,有时也会很空闲,收入很少。所以双方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冷暴力是没有的,相反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反而是原告爱理不理。被告也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赌博恶习。儿子确实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但并非被告及被告父母不愿抚养,是原告不同意由被告父母帮忙带小孩。综合上述,被告认为双方虽有争吵,但感情未破裂,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和法庭能给被告一次机会,判决不离婚。原告陈某为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并已经庭审质证:1、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出生证明一份,拟证明××××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某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12月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子女抚养及家庭经济状况等问题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了解后结婚,感情基础尚可。现生活中出现一些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表示两人通过加强沟通可以弥补感情。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言行表示,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双方应以家庭利益为重,互敬互谅,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员 叶志忠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罗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