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中涛与杨春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涛,杨春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638号原告吴中涛。委托代理人文德锋。被告杨春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涛与被告杨春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中涛以被告杨春海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中涛负担。审判员 刘 德 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清香-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