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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党海兰。委托代理人孙小强,系西安市长安区王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富曹。委托代理人:薛文戈,系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海兰诉被告张富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海兰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海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海兰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