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党海兰。委托代理人孙小强,系西安市长安区王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富曹。委托代理人:薛文戈,系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海兰诉被告张富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海兰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海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海兰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