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威而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德丰(集团)有限公司、胡伟军合同执行裁定书17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法定代表人罗某,行长。被执行人威而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法定代表人孙某。被执行人深圳市盈德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法定代表人邱某。被执行人胡伟军,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威而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德丰(集团)有限公司、胡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2)深中法经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03)深中法执登字第425号执行申请权登记证,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由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港币10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证,未能查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5月16日,本院采取边控措施拘留了被执行人胡伟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复强制执行本院(2002)深中法经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采取边控措施拘留了被执行人胡伟军,被执行人胡伟军于2012年5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人民币30万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胡伟军的拘留措施。2012年5月22日胡伟军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其按计划履行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伟军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还款计划,因还款计划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且本案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已由被执行人胡伟军向本院缴纳。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计划的约定或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吴鹏程审判员朱轶超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徐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