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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小社诉被告闫保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社,闫保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魏小社被告闫保国案由:返还原物纠纷。2011年3月8日,原告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牌黑色小型轿车,挂牌号陕DPP0**号。后被虎涛租走使用,一直未归还。后原告发现车辆情况不对,找寻时发现该车在被告处,索要时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车辆陕DPP0**号北京现代牌黑色小型轿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同意返还原告所有的陕DPP0**号北京现代小轿车。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魏小社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