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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雷爱贤与赵金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爱贤,赵金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雷爱贤,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合阳县王村镇柳池洼村人,职工。被申请人赵金川,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合阳县王村镇南蔡村三组人,农民。申请人雷爱贤因与被申请人赵金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以申请人身体严重受伤,估计各项费用在20万元以上。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金额仅在12万元之内,远不足以给申请人赔付,为了保证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为由,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金川的陕E399**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赵金川的陕E399**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身体严重受伤,所需费用较大,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金川所有的陕E399**货车(发动机号码51303823、车辆识别代号LFNA9PCMX71F51859)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财产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景虎审判员  吴安莹审判员  雷艳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