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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荣杰与陈彭彭、刘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WordConverter-未注册)http://www.word-converter.net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李荣杰。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陈彭彭。被告刘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杰与被告陈彭彭、刘春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杰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杰撤回对陈彭彭、刘春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