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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59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辛影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童家寨村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影,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童家寨村村委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594号原告辛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童家寨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举善,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辛影诉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童家寨村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影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辛影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