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邵文虎与福建多方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多方利投资有限公司,邵文虎,神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多方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工业路71号庭芳苑3号楼704单元。法定代表人:邱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文虎,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06号新侨联广场A座12层。法定代表人:谢勇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福建多方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邵文虎、原审第三人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二初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建多方利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福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光、被上诉人邵文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利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神州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8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邵文虎起诉的标的额为100万元,且福建多方利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台江区,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原审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重审时应将本案移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二初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雪第?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