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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4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解代好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代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024号罪犯解代好,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金堂县福兴镇清河村**组,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6)崇州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代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止于2019年7月24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8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39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3月2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2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解代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0.5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对剩余罚金暂缓缴纳。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解代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代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潮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