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茅某某,男。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与被告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其与被告纠纷已庭外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占伟强助理审判员 莫望春人民陪审员 陈 卓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