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长明与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明,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刘长明,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住所:南阳市张衡路市房管局北边。本院在受理原告刘长明诉被告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新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