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婉莹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婉莹,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谢婉莹法定代理人张茹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苏浩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及预借款共计8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已扣划至本院帐户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1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源:百度“”